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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台灣人能確實了解兩者的分野之前,我個人還是會認同某些看似「壓迫」的「惡法」存在。
  有些人是「不自由,毋寧死」,但可曾想過,有些人是「你自由,我穩死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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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然後我終於搞懂什麼是「警方執法過當」,原來是國旗!
  唉,那些想揮舞國旗的,去外交部當一日外交官,跟大陸會談看看,然後再看看自己揮舞國旗會有什麼效果吧。那個時候我才會認真說你是革命烈士,現在都只能說是挑釁。
  不過,只是拿著國旗就被怎樣怎樣的話,嗯……好像是有點不好啦。唉,外交真難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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