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老實話,我不知道這些年期代表的意義,長或短、重或輕,這些都是互相比較的,但比較七年與三年是不合理的,法官判得比檢方要求的輕,根本不代表什麼,只是檢方的要求法官沒有照做而已。有問題的是法官的法條解釋方式,基本上六歲幼童還算不算無自主行為能力人?(我印象中是六歲以下)若六歲幼童是,那「幼童本身是否同意默許」根本不應該納入司法考量,因為根本不在考量範圍內:他家大人沒有同意,你做什麼都是強制性的。

  但是否免職調查?調查是一定要的,一是瞭解到底是怎樣的教育體制,會讓他認為「六歲女童不反抗代表同意」,爾後拿莫名其妙的未成年性交防制法來判六歲女童的侵害案;二是,到底有沒有關說或賄賂。我本人覺得後者的機會可能小一點,畢竟這世界上的白癡官員真得多到一個令人嘆為觀止的境界,而且他們應該很討厭檢方要求這要求那的。但若只說「法官需要再教育」,人民百姓根本不會接受:他們要那個法官被免職,要那個法官沒飯吃,要那個法官去死。

  性侵當然是,但判刑不符合大眾期待,是否罪無可逭?我沒遇到過我不知道。

  三年的刑責到底是重是輕,我知道三年是一個國中的時間,七年是五專加二技的時間,這些時光,當下的感覺都是長的是久的、更是閃爍的瞬間的稍縱即逝的,而結束了之後只茫茫然的覺得遙遠好像沒有過那樣的日子。基本上我連一星期前的事都覺得久得不像話,記不起來。

  剝奪一個人的時間,到底是怎樣的懲罰,真教人難以理解。如果可以像古代那樣,發配邊疆、充作勞役,不但有懲罰警惕之效,亦能回饋社稷鄉里。可惜台灣的工事是某些人拼就業率的良方,輪不到犯人去搶這個飯碗,也沒有好的管束良方。

  我的恩師發臉書訊息要我加入這個「公開活動」,對要求免職調查這位法官表示同意甚至出席他們的示威活動。在按下「同意」之前我萬分猶疑,因為我根本不懂這司法判決之中的意涵何在。

  三年不重嗎?當然有比三年重的刑罰,但是,三年真的不重嗎?這中間的比重差異,到底要用什麼來秤呢。

  --爾後我終究不能按下那個「參加」。因為我根本不想大老遠跑去一個地方示威抗議,我已經沒有那種熱血那種心,而且我知道有人會去做,他們會把這些事做得好好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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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大家要求司法要有公平正義。我想問什麼是公平正義。

  這世上本就沒有公理,有的只有多數意見,只有群眾暴力。

  群體的決策會讓決策線壓在最低的水準上,做管理的對這件事無不莫可奈何。

  幾世紀前有個國家的判決是這樣的:說明罪狀、協助辯解,接著投票表決--這世界上哪有公平正義,分的只是有沒有聲音罷了。

  我感謝民主自由,可以想說什麼就說什麼。但我也痛恨民主自由,因這一切總是莫名的就亂了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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